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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8-19 17:13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╱即時報導
 
台北市八德路出租公寓2017年底起火,女房客燒成焦屍,主因是李姓房客使用電器釀禍,汪姓房客以木板隔違建招租雅房,也難免責,李、汪被依過失致死、公共危險罪起訴;台北地院審理,今天判李、汪均有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18萬元,都緩刑2年,都要上法治教育2場次。可上訴。

70歲的李姓房客今天到庭聽判。他說,自己是獨居老人,10多年前中風,現在仍不良於行,連應徵保全員都不被錄用,「當天也差一點被火神收掉」;李說,他與死者平時有交流、有交情,送過她冰箱,對死者與死者家屬感到很抱歉,「恨自己沒有錢賠償」。

這場火災發生在2017年12月5日晚間,起火地點是台北巿八德路4段「京華城」百貨對面的一處公寓分租雅房,警消獲報救出7人,但1名女房客逃生不及,當場燒成焦屍。

檢警調查發現,李姓房客在事發前,正使用電磁爐加熱中藥湯準備服用,沒注意電器開關,即離開房間去廁所,後來在走廊遇到別的房客開始閒聊,不久,房內傳來電磁爐的爆炸聲,他的疏失被認定是起火主因,有公共危險刑責要擔。

此外,檢警查出,吳姓屋主將公寓4樓、5樓、頂加三層租給汪姓男子,汪卻當起「二房東」,將房舍隔成22間雅房再對外招租,收取每月數萬元的房租費,檢方偵辦認為,汪蓋違建,影響房客於火警發生時的逃生動線,對女房客之死另有刑責。